自2008年以来,在广州、佛山、深圳、成都、上海等城市出现不良的商家利用广大消费者对本公司品牌的信赖,恶意抢注与“骏丰及图”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,打着“骏丰”公司的名义,涉嫌假冒生产大量包含“骏丰”商标字样的人造板产品,并在市面上公开销售,如“深圳市某安木制品有限公司”、“上海骏某木业有限公司”、“深圳市某丰难燃木制品有限公司”、“广州市某亚木制品有限公司”,此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,并且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,属于不正当行为。
(东莞市骏通木业有限公司成功否决的商标“丰用骏丰”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,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构成犯罪的,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,构成犯罪的,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构成犯罪的,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东莞市骏通木业有限公司成功否决的商标“磊安骏丰”)
此类侵权商品无国家正式的产品批文,质量、售后均无法保障,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正常使用,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。
(东莞市骏通木业有限公司成功否决的商标“骏通骏丰”)
(东莞市骏通木业有限公司成功否决的商标“骏丰世嘉”)
本公司郑重警告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对以任何方式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的行为,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力。欢迎广大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局、知识产权局或者本公司举报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的行为。
骏丰板材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,请认清“骏丰板材”商标产品,使用正当合法途径购买我司产品,骏丰板材“真芯相伴,传播健康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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